《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是一套為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制定的標準和準則,以確保名稱的統一性和準確性。以下是對上述條款的解釋:
1.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
型號、規格:確保不會因型號或規格的差異而導致混淆。
圖形、符號等標志: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誤解的非文字性標識。
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防止特定品牌或公司的名字影響通用名稱的中立性。
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如“最佳”、“唯一”等,這些詞語可能會誤導消費者。
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語:避免對產品效果的過度宣傳。
未經科學證明的概念性名稱:確保所有名稱都基于事實和證據。
夸大適用范圍或具有誤導性的內容:避免誤導消費者。
“美容”、“保健”等宣傳性詞語:確保名稱的專業性,避免與廣告混淆。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確保符合所有相關法律和法規。
2.醫療器械通用名稱的組成結構:
核心詞:是對醫療器械的主要功能或特性的概括描述。
特征詞:可以描述醫療器械的使用部位、結構特點、技術特點或材料組成等特定屬性。
這種命名規則的目的是確保醫療器械的名稱既準確又具有統一性,從而幫助醫療工作者、患者和消費者更好地理解和區分各種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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