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擁有的儀器設備必須滿足申報項目檢驗工作的需要。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檢測評價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清潔和秩序管理。測試儀器放置合理、操作方便,并配備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盜、門禁等安全設備及相關措施:
(2)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嚴格按照文件執行質量控制工作。
(3)放射性物質檢測場地應當符合法規、放射衛生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有一些措施可以控制使用放射標準源或參考材料的測試質量。有參加實驗室間能力驗證活動的歷史
(4)檢測方法采用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應有操作指導文件,如詳細的試驗方法規則、儀器操作規程、樣品管理規程、數據處理規程等。
(5)建立檢驗樣品的唯一標識制度和狀態標識。制定安全收集、接收、轉移、儲存和處置樣本的書面程序。
(6) 放射性樣品與其他樣品分開存放,由專人保管。廢棄的放射性樣品和其他放射性廢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理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必須有通風設備,地板和實驗臺必須易于清除放射性污染:
(7) 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必須根據各自的要求包含足夠的信息,并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寫、修改、修改、簽署、分發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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