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行為 ,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
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 門職責分工 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 ]104 號) ,制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醫療機構提供診斷性建設項目中職業病風險輻射防護評估、放射治療、
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輻射防護設備和放射性產品檢測、個人劑量監測等技術服務。
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衛生部負責國家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初步組織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的監督管理工作。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合理配置原則。
申請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1)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
2)有相應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工作場所及工作條件:
3)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技術服務工作;
4)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完善的質量管理控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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